專題
古今幸福之談
追求幸福相信是人類與生俱來的天性,人生的幸福與感受多半是由自己去體會的,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,別人眼中的幸福未必是自己真正的幸福,構成人生幸福的條件很多,也與每一個人對人生幸福的定義有關。
中國哲學較少談論幸福,比較接近的是個人快樂的闡述。例如《論語.述而》中談到,「飯疏食飲水,曲肱而枕之,樂亦在其中矣」,快樂和幸福不僅是一種主觀感受,更是一種可以通過主動地確立自我心境而獲得的結
果,而不受外在客觀環境約束。
幸福是人們對自己理想的生活感到滿足的主觀感覺,是自然而然且發自內心的感受,而非客觀標準。有幸福感的人,必然享受着自己理想的精神生活和物質生活。每個人的理想都不一樣,想追求的精神生活和物質生活也會不一樣,取決於每個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,以及對理想的精神生活和物質生活的定義或目標值。
中文的幸福是個現代詞語,不過它很久以前就開始引起思想家和學者的關注,且讓我們輕輕略窺一二。
古今幸福觀點
早在公元前4百多年,由哲學家蘇格拉底提出人類應該重視和正確認識「好好活着」這一概念開始,許多科學學科都進行着有關幸福的研究。
研究幸福本身及如何帶來幸福被稱為「幸福學(Eudaemonics)」。將幸福視為道德上的最高追求,則被稱為「幸福主義(Euphorism)」。古典幸福主義的代表是亞里士多德。
Aristotle 亞里士多德(前384-前322)
公元前3百幾年,亞里士多德在其《尼各馬可倫理學》中提出幸福主義,認為追求幸福的行為本身即是至善,是一種自足並且永恆的狀態,並不是實現其他目標的手段。幸福可以通過發展人類靈魂的固有形態的理性而實現,也可通過實踐政治而來。
Adam Smith 亞當.史密斯(1723-1790)
亞當.史密斯於其《道德感情論》中闡述「幸福,即是平靜與享樂。然而,在沒有平靜的情況下,享樂是不可能的;在完全平靜的時候,則是無論發生甚麼事情都能夠與其為樂」。這種對幸福的追求論點,其後在他的《國富論》中演化成重要的命題之一:「如果社會成員中壓倒性的大部分都因為貧困而飽受挫折,那麼這個社會不可能是繁榮的幸福社會」。
Hellenistic Period 希臘化時期(前323-前146)
希臘化時代的哲學對幸福的定義分為斯多葛主義派( S t o i c i s m ) 和伊比鳩魯學派(Epicureanism)兩大學派。
斯多葛學派認為幸福的理想須遵從理性控制自己的慾望,無論發生甚麼都不動搖的狀態,以無慾(Apatheia)為幸福,被稱為「禁慾主義」。
伊比鳩魯學派則推崇快樂主義,認同「幸福就是獲得快樂的行為」,也把「感官的快樂」和「精神的快樂」分開考量,前者只是生物皆有的共通生理反應,而人類或者賢者追求的幸福應當基於精神的快樂,即寧靜或平靜之心,不受任何苦痛和困惑影響的精神安定的狀態。
兩派幸福學說在追求心靈的平穩、安定的方面頗為一致,都講求只在內心安定以及自足時才有追求並實現幸福的可能性。
Jeremy Bentham 傑里米.邊沁(1748-1832)
18世紀的英國,「感性的愉悅所帶來的滿足感就是幸福」的觀念開始萌芽,後來倫敦大學學院的「精神之父」傑里米·邊沁創立了功利主義學說,認為個人的幸福是處於得到愉悅、缺少痛苦的狀態,個人善良的總和就是最大的幸福,提倡以享樂為幸福之本。
Arthur Schopenhauer 阿圖爾.叔本華(1788-1860)
德國哲學家叔本華在《關於幸福》主張不要被周圍的環境所左右,要無視眼前的景物,才能使人心情平靜。自我是幸福唯一真實且持久的來源。他把世俗稱羨的幸福來源大致分為:生活狀況、生活方式、所擁有的財富、和給他人留下的印象。
Abraham Maslow 亞伯拉罕.馬斯洛(1908-1970)
社會心理學家亞伯拉罕.馬斯洛在《需求論》的研究中,把人類的「慾求」解釋為每當人達成了一個階段的慾望,之後就會把更高層次的慾望作為下一步實現的標準,所以「絕對的幸福是不存在的」。
Viktor Frankl 維克多.弗蘭克(1905-1997)
奧地利心理學家、精神病學家維克多.弗蘭克把人類能實現的價值分為三類。
創造價值:創造出善和美。
體驗價值:享受善和美。
態度價值:擁有不失尊嚴的處世態度。
實現創造價值與體驗價值能夠使人處於幸福的狀態,但態度價值則是一種在困苦悲慘的環境中亦能實現的價值,他認為無論一個人身處何種環境,仍能通過堅持不失尊嚴的處世態度而獲得幸福感。
近年對幸福的解讀
若簡單地把幸福解讀為「滿足慾望」,那麼在慾望得到實現時,人的狀態確實會顯得比之前幸福些,不過,若然任由慾望無限萌生,只管重視物質與外在的事物,以至把慾望等同人生目標,那很容易會使人墮入萬刧不復的深淵,結果與追求幸福背道而馳。
近代日本學者新宮秀夫認為,幸福並不從安心、富足、滿足感本身而來,而是來自追求或維持這些要素時所產生的緊張感。他按照複雜程度將幸福分為四個階段,然而,階段更高並不意味着相應的幸福比階段低的幸福更高級。
第一階段:通過財富、名譽、愛情、運動、餐飲等得到快樂從而感到幸福。
第二階段:通過讓自己獲得的快樂一直持續而感到幸福。
第三階段:在克服悲傷和痛苦的過程中感到幸福。
第四階段:在無法克服的痛苦中感到幸福。
時至今日,幸福亦已成為法律議題,在全球絕大多數國家,「追求幸福」被定為最基本的人權,在法律上,所有人都平等地享有追求幸福的權利。